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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公告

校教字〔2013〕67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0 17:20:40 点击量:

校教字〔2013〕67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部),相关处(室),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3年8月26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拓宽学生知识与能力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加强和完善学校公共选修课程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包括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两大类课程。

第二章 课程的开设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一般应由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以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

第四条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五条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学生评教结果排名在全校连续两次后30%或一次后10%的,取消其开课资格。待提高后,经审批方可再行开课。

第六条公共选修课一般在每学期的15-16周由各院(系、部)组织申报。由拟开设公选课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课程简介、教学大纲、讲课提纲、授课计划等。经所在教学部、院(系、部)审核,提出对该课程开设的可行性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开课,并在每学期第18-19周向学生公布公共选修课课程简介、课表、任课教师、考核方式等。

第七条每门公共选修课程的学时一般为10学时记0.5学分、28学时记1.5学分,如超过28学时,申报时须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公共选修课一经教务处批准开设后,即纳入开课计划,面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修。

第九条每门课程至少选满30人方可开课,每门课程的班容量一般不超过120人,超过120人需另行开班。

第十条主管教学的院(系、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负责指导学生正确选课,避免选课的盲目性,每位本科生每学期选课不得超过2门。

第十一条各院(系、部)组织学生于开课前一学期末在网上选课报名,每学期一般在第1周开始上课,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进行。

第三章 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公共选修课可采用与其它课程同样的考核方式,考前任课教师须向教务处报送考试安排,落实主、监考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选修课的考核严格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校教字〔2012〕41号)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选修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公共选修课学生成绩单》,并做好课程总结一并交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公共选修课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相应学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重选,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与必修课同样管理,教务处可根据信息反馈与学生评教结果,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情况。

第四章 课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在选课时,要按培养方案要求、全面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未来发展及本身的基础知识结构等因素。

第十八条学生一经选定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得更改和退选,已报选的公共选修课均参与学期末学分绩点的计算,不参加已选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将以零分计算。

第十九条依据培养方案的规定,原则上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含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两类规定学分及以上的公共选修课课程,否则不予毕业。选修课程学分高于9学分时,所选课程不再计入学分成绩绩点。

第二十条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必须认真履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凡因教师及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不好或学生评价较差的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有权停止其继续开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28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发

上一条:校教字〔2013〕68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专业带头人选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校教字〔2013〕66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学生评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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