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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公告

校教字〔2012〕39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0 16:32:54 点击量:

校教字〔2012〕39号 签发人:辛彦怀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与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及入学须知中的有关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属身体原因的,由校医院提出初步意见;属其他方面原因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区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一周内离校。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持本人学生证及学校财务处学费收据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取得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及时向所在院(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病假应当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假需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报请学生处批准,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依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直至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中学原始档案(专升本学生为专科档案)、体检表、奖励或处分材料、高等学校学籍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学士学位证明、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等材料。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专升本学生为二年,专科学生为二至三年。按照学年学分制管理机制,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含休学)的最长年限为基本学制加三年,专科学生为基本学制加二年。

第三章 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

第七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的学分要求执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方式依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重修原则上随下年级同堂学习、考试。

第十条 对学生成绩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同时,采用平均绩点制对学生学习的质和量进行评定,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分)

<60

≥60且<70

≥70且<80

≥80且<90

≥90

绩点

0

1

2

3

4

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堂教学、考勤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辅修专业管理规定》及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和选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因疾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应由个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以及准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假2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5天,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6~10天,应由院(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请假10天以上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由带队教师批准,但应从严控制。节假日应计算在假期之内。

第十八条 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学生所在院(系)统计汇总、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及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缺少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当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应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能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或在校学习期间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其以上者予以留级,留级以学年为期限,留级前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调到下一年级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修读一年,修读期间未能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留级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自接到留级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填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载入本人档案,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期学分平均绩点分达3.0及其以上的;

(二)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最低录取分数的;

(三)因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浓厚兴趣的(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经院(系)考核验证);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专升本生源的;

(四)对口、艺术、体育类生源专业申请转入非本类生源专业的;

(五)由外校转学到我校学习的;

(六)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转专业的学生本人于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寒假前第三周),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转出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四)报学校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本院(系)被批准转专业学生开学一周内到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报到。

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单独招生(含专升本)及提前批招生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或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的户口应不做迁转;

(二)休学学生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若中途复学仍按休学一年对待。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该专业停招,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由校医院开具建议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未能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四分之一的;

(二)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三) 同一年级连续两次留级的;

(四)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 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 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十五日即视为送交,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取消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学习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尚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对于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选择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后,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亦可选择结业。两门以下(含两门)课程不及格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学校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当年度学士学位证书。

符合本条款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学校批准授予日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请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予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院教字[2005]55号)及《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生转专业的补充规定(试行)》(校教字〔2011〕3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本专科 学生 学籍管理 暂行规定

打印:于玉桥 校对:武士勋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印发

(共印55份)

上一条:校教字〔2012〕40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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