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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关于发展党员的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03 17:18:20 点击量:

文法学院关于发展党员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根据《党章》、校党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规定。

一、推荐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有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

2、入党动机端正,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3、思想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工作认真负责;

4、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组织观念和道德品质,具有奉献和牺牲精神,在工作学习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积极分子一年以上;每学期与培养人、考察人谈话至少二次,向组织书面汇报思想至少二次;通过学院党课考试;

6、近两个学期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50%以上,无补考、不及格现象;

7、奖励方面要求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综合奖学金一次以上;

(2)单项奖二次以上(社会工作优秀奖等);

(3)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一次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标兵、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4)院级荣誉三次以上。

8、积极参加或组织校、院各项活动,每年至少一次,并且所参加活动获得奖励(含集体){开具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奖状复印件)};

9、宿舍成绩在学校检查排名后30%(不及格)者除外;

10、专接本同学根据实际情况在综合测评的学期数以及奖励和活动方面另行规定。

二、具体实施细则

根据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党支部相结合的方式,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发展对象。

1、党支部推荐。

学院党支部对各个团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包括:查阅有关档案材料,群众座谈,党委谈话,必要的函调。凡没有通过审查的,不能确定其为发展对象。

2、公示。

党支部审查后,将审查通过的发展对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3、确定发展对象。

三、推荐对象的淘汰与处理

对推荐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与考核,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党员发展资格。

1、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符合要求的随即淘汰。

2、出现违纪现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

3、每学期与培养人、考察人谈话少于二次、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少于二次者。

4、不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违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出现不文明行为二次以上者。

四、其他要求

1、党组织要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各党支部要对推荐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学习、家庭和重要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坚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民主程序,从严掌握,慎重推荐。

3、各党支部认真对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履行程序,做到责任到人,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保证把确实优秀的团员推荐为党的发展对象。

4、推荐工作必须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的虚假瞒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次推荐结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文法学院党委。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文法学院委员会

201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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