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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制度

文法学院评优办法补充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1/01 17:16:26 点击量:

文法学院评优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保证学院各项评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并有序进行,特对评优办法做此补充规定,请各班级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评选。

二、评选办法

1.评选必须由辅导员(班主任)现场组织,原则上全班所有学生必须参加评选投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参加评选投票的学生(下面简称与会人员)数不能少于班级总人数的4/5,否则无效。

2.评优小组提前筛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资格人员,并在班级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能少于1天,如有错误及时更正。

3.与会人员对所有候选资格人员进行投票(每张选票所投人数小于等于评选名额有效,否则无效),根据票数对所有候选资格人员进行排队。

4.正式选举为差额选举,根据候选资格人员排队情况由高到低选定评选名额的1.3倍数量(四舍五入)的人员为候选人。如候选资格人员人数小于等于评选名额的1.3倍,则取消对候选资格人员进行排队的步骤,直接定为候选人。

5.确定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统票人、监票人由非候选人担任,必须有普通同学参与,并经与会人员同意。

6.与会人员在候选人范围内进行投票(每张选票所投人数小于等于评选名额有效,否则无效),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统票,并在统票单上签字(连同选票留存一周)。根据统票情况,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评选结果。拟推荐者得票率须达到与会人员1/2以上。如当选者人数小于评选名额,则根据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N+1” (N为评选差额)个候选人继续投票、统票,直到选出结果为止。

7.对班级、学院或学校有特殊贡献且符合评优条件的学生干部,如在班级民主选举中没有当选优秀学生干部,可由辅导员(班主任)、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提名,经学工办核实,在不突破学院优干总名额的情况下,由学院主管领导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增选优秀学生干部。

三、结果公示

所有班级评优结果须在班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学工办在公示期(按学校要求确定)内听取不同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凡在公示过程中学生意见较大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取消其当选资格,名额不再补充。

四、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学校评优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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