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二级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督导管理规定》(校教字〔2013〕53号)文件有关精神, 为建立健全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院(系、部)教学督导组(即“二级教学督导组”)的重要作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级教学督导组是全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二级教学单位常设的基层工作组织,它与校级教学督导组和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共同构成全校的教学督导信息反馈体系。
第三条督导工作要以保障教学秩序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紧紧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规范,对本单位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三风”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督导。
第四条教学督导秉承以人为本,“亦督亦导、以导为重、旨在提高”和“督中有评、评中寓导、意在服务”的督导工作理念。
第五条贯彻“客观、公平、平等、宽容”的基本原则;坚持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相结合,信息收集、意见反馈、督促整改相结合,坚持理论、实验与实践教学督导并重,坚持“督教、督学、督管”三结合,坚持教育教学环节督导与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督导相统一。
第六条各院(系、部)应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督导管理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八条各院(系、部)指定一名领导担任负责人,主管督导组工作。教学督导组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所设本科专业数,承担较多学校公共课程的教学单位,可增加1名督导成员。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院(系、部)二级教学督导组的宏观管理,二级教学督导组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一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及以上教学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所属学科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一定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拟聘人员不能同时兼任校级和院(系、部)级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教学督导人员选聘工作是在所在院(系、部)组织下,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由院(系、部)直接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选聘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所聘退休人员,应从严控制,1年聘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退休教师返聘应符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延期退休、退休返聘的暂行规定》(校人字〔2016〕32号)文件有关要求,须事前履行相应报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聘任。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教学工作、教学相关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咨询、评估、指导与反馈,保证教学质量和学校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参与制定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细则;督导组组长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撰写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负责本单位专业培养方案实施与教学计划落实情况、各教学环节、教学管理方面检查与督导。
第十八条不仅要对课堂教学内容、方法、手段、课堂管理、教学效果进行督导与评价,还要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与价值导向、师德师风进行评估评价监督。
第十九条开展课堂教学检查、实验课程与实践教学活动督查,考试巡查、试卷抽查与成绩评定,教学文档检查,师生座谈等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会议与师生座谈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根据毕业论文(设计)计划安排,适时开展各阶段的督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完成院(系、部)和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建立二级教学督导工作考评机制,强化对二级教学督导组及各成员工作的绩效考核。教学督导工作考核由所在院(系、部)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年终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任期内如有人员变动,需按选聘程序要求进行补选。
聘期内,二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以提出辞聘申请,经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即可终止聘任关系;教学督导人员有不能履行教学督导人员工作职责、调离学校或本部门、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考核不合格等情况,院(系、部)有权提前解聘人员,变动情况需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其中涉及退休返聘人员的须一并报人事处备案,办理后续终止聘任劳务协议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