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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公告

校教字〔2013〕63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实验中心(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0 17:17:48 点击量:

校教字〔2013〕63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中心(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院(系、部),相关处(室),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中心(室)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3年8月26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中心(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中心(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办学整体构成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验中心(室)建设要从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在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加强集约管理,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高投资使用效益。

第四条实验中心(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升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逐渐提高学生的应用与创新能力,努力实现我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体 制

第五条实验中心(室)在学校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建立若干实验中心,各院(系、部)建立具有各自特色功能的实验室。

第六条教务处是我校主管实验中心或实验室工作的职能机构之一,主要负责全校实验中心(室)实验教学和日常维护的宏观管理及协调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验中心(室)工作的具体实际起草有关管理文件,并逐步修订,使之臻于完善。

2.督促实验中心(室)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中心(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实验中心(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的分配;组织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和低值易耗品的申购、仪器设备维修等审核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房屋、器材的调配工作,提高现有房屋、设备的使用效益。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中心(室)人员的岗位定编及培训工作。

6.负责向上级报送实验教学任务、人员及实验室基本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为上级提供翔实准确数据。

第七条院(系、部)负责实验中心(室)建设、仪器设备申购及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1.成立实验中心(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中心或实验室有关问题的决策、咨询等具体工作。

2.负责编制实验中心(室)长、短期发展规划和每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

3.搞好实验中心(室)的科学管理,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

4.负责本单位实验中心或实验室环境建设、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做好防火、防盗和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等项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或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实验中心或实验室评比和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任 务

第八条实验中心(室)要根据培养方案实验课程的设置和课程标准的规定,承担有关实验教学任务。选择或组织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准备实验所需的实验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教学活动的时间、场地与指导教师;准备好实验教学所用的仪器设备及资料,保障实验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九条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教学研究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模式和手段;合理设置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与保养,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健全帐、物、卡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逐步建立成本核算,健全有偿服务使用制度,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鼓励师生积极开展技术维修、实验装置与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断提升实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使实验中心(室)管理工作逐步趋向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二条实验中心(室)在保障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利用现有的资源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的开放与管理工作,为全校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学科竞赛活动和社会服务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搞好实验中心(室)环境卫生建设,各中心或实验室应具有浓郁的专业氛围色彩、整齐的门牌和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存放科学、整齐,室内整洁、无灰尘,环保指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四条实验中心(室)建设应符合学科发展方向,具有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项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有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有稳定的实验中心或实验室主任、实验指导教师和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等实践教学管理队伍;有科学、规范和完善的实验中心(室)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实验中心(室)的建设要按照学校的发展方向和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来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其实验中心或实验室发展规划应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资源共享等综合配套因素,按计划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根据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按照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设现代化的实验中心或实验室;各院(系)应积极筹建模拟仿真实验室或信息技术实验室,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模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中心或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由院(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校正式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实验中心(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保障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和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凡利用实验中心(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按学校有关费用管理办法实施;实验中心或实验室要加强校际间联合,并通过与企事业、科研单位的联合或多渠道、多形式的引进资金,共同筹建实验中心或实验室。

第十八条实验中心(室)建设要充分考虑资源共享和校级实验平台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努力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核、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实验教学中心或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主管实验室的院长(主任)、实验中心(室)主任、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及实验室管理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实验中心(室)主任由院(系、部)推荐,学校任命或聘任;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在实验中心(室)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人员,按照我校有关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人员保健津贴制度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条例规定,具体确定有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实施细则,在实验中心(室)主任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就其位、团结协作,保证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管理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1.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要经常组织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防范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和财产安全。

2.环境管理。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能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各实验中心(室)对废弃化学药品要进行统一回收,定期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危险化学药品及有毒物品管理。按照学校剧毒物品管理规定执行;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凡经技术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通过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实验动物管理。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5.物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学校制定的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物品的借用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物品借用规定》的权限和方法办理;严格执行教学仪器损坏、丢失登记、赔偿制度。

6.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检测数据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7.加强实验中心(室)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为推动学校实验中心或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力度,依据教务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两年定期开展实验中心(室)“三优”(优秀实验室、优秀实验室主任、优秀实验室工作者)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依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做好高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数据)统计工作,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准确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七条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纸质、电子版等)的管理与存档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以后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2013年8月28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废止。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发

上一条:校教字〔2013〕66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学生评教办法》
下一条:校教字〔2013〕58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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