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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制度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18 14:21:33 点击量: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各学院(系),有关单位(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第3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29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以及《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系)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按相应比例分配具体名额。分配名额时,对农、林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标准可分为3档。1档(一般困难)为每生每年2200元;2档(困难)为每生每年3300元;3档(特别困难)为每生每年44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同时应为学校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停发尚未发放的助学金,收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停发和收回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已认定但未得到任何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真实情况者;

(二)休学、退学、服义务兵役的学生;

(三)将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用于学习、生活以外的非正常开支者;

(四)评选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系)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该项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部署认真落实,确保资助效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评审时间根据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校进行统一部署。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实行公示制度,班组评议结果在本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工作日,学院(系)推荐结果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工作日,学校审批结果在全校(或校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财务处按上级规定的发放时间,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学生对评定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示单位进行举报,也可向上级相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部门需责成专人受理举报,原则上,接举报2个工作日内要给予举报人答复,如举报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院(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学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各学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校学字〔201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 学年)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学院(系) 专业

家庭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学院系审核意见:

经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议,同意该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其受助档次为:

特殊困难 困难 一般困难

(公 章)

主管领导签字:

学校审核意见:



(公 章)












此表一式两份,学校审核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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