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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05 14:24:31 点击量: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相关处(室),有关单位: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9年9月10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制定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及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过程公平公正、结果公开,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严禁公示时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资金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院(系)认定工作组与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落实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

学生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领导部门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五)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的意见建议;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专职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

院(系)认定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各专业(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向学生处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

(三)建立和完善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七条 各专业(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选举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视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和院(系)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三)建立和完善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建议;

(五)完成院(系)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认定时总人数不超过当学年度在校生总数的25%,原则上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困难学生不超过7%,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3%。

第十条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不足以完全保障基本生活费用。认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一)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二)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

(四)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家庭成员中有人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五)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

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认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一)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二)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三)家在老少边区,父母务农,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四)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在接受常年治疗且无其他赡养人,而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五)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维持基本生活比较困难;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认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一)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二)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与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四)农村五保户或持有城镇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

(五)来自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三条 然家庭经济困难,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不诚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有吸烟、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三)平时有高档消费行为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等娱乐场所者。

第十四条 学生处、院(系)认定工作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生处、院(系)、专业(班级)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专业(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原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以院(系)为单位统一到学生处进行核查,经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查证属实的,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班级评议。首先,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专业(班级)全体同学对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其次,由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及本办法中的认定基本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评议确定本专业(班级)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学生,并在专业(班级)内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审批。院(系)认定工作组结合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认真审核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无异议后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报送相关材料。

(五)学校认定。学生处对院(系)上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受助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动态调整。

(六)建立档案。根据最终认定结果,专业(班级)、院(系)和学生处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和院(系)共同完成。

第十六条  每学年初,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纳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系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处和各院(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诚信守约,学会自立自强。

第十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要经常听取班委会、党(团)支部、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学生处和院(系)不定期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料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研回访,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信息反馈机制,设立并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广泛接受全校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当学年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当学年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五)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

(六)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学校、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

(二)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三)诚实守信、自立自强、学会感恩;

(四)学生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校学字〔2017〕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院(系)  专业:   班级: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 状况




































特殊群体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优抚家庭子女:□是□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2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

院(系) 专业: 班级:

学生

基本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年收入

籍 贯


身份证号码


本人电话


家长电话


学生

陈述

申请

认定

理由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学生签字:

民主评议

□A.家庭经济

特别困难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B.家庭经济

困难

□C.家庭经济

一般困难

□D.家庭经济

不困难

认定决定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认为: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学生处意见

根据学生所在院(系)提请,经学生处认真核实,认为: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发


上一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下一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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