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其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和生活,在院党委领导下由本院学生自愿组织起来,依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的成立旨在创新和深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传承和培育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服务学生的就业创业,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四条 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自考生等),坚持自愿加入的原则,并享有社员权利,履行社员义务。
第五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 我院社团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公益服务型社团。
第七条 我院社团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学院开展活动。根据社团性质,我院社团分为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兴趣爱好型、公益服务型等四类,各类社团根据各自特点开展活动。
第八条 我院社团采取专人负责管理模式,在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院学生会设置专人管理和对院级社团监督指导。
1.有2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校纪校规处分。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和指导老师。
4.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社员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院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议通过即向申请人发放《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学生社团申请表》(见附件),未通过则退回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3.审议通过的申请材料在批准后登记注册,并在当年由院团委下文公布。
4.自登记之日起,该社团成为我院社团中心的正式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接受我院团委的管理和指导。
1.社团必须有能体现社团宗旨的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等不适宜的名称。
2.我院所辖社团的名称必须冠以学院名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XX社(协会、俱乐部)”。
第十三条 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社团可刻制规定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禁止刻任何公章,社团图章不得为圆形。
第十四条 在各种方面有重复性的社团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而以社团名义擅自开展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社团必须按时注册,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注册的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3.严重违反章程开展活动经劝告不改正或长期不开展活动。
2.向院团委提交审核报告,由团委学生会主席团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凡自行解散或被取消资格的社团自公布之日起,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社团日常事务,社团负责人须从本社团会员中选举产生,并征求负责人所在学院意见。社团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5.对本社团工作熟悉,责任心强,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注销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尚未有良好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表现突出者可连任。在任职期间,受党团等纪律处分、工作表现不好、学习成绩差者,指导单位可建议该社团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社团换届工作须提前两周向院团委提出申请,严格按照程序在指导单位和院团委的监督下进行。换届情况应及时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中心应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通报各个社团工作情况,提出对社团工作的要求,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研究社团发展规划,通报社团工作计划、活动安排,了解社员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每年进行一次招收新会员,时间、地点,招收新会员的名额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并及时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在每年12月向社团管理小组办理注册手续。社团注册时,必须上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所开展活动的原始资料、财务报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社团干部名单、社团成员名单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每个社团需配备一名以上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要求政治素质高,热心学生工作,有一定专长、特长。
第二十九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校纪校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必须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活动结束后在一周内向院团委上交简要总结(包括图片)。
1.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指导单位申报。批准后,张贴在指定地点,不得在建筑物的门、窗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2.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符合宗旨,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明社团名称。
3.社团创办刊物,须根据学校自办刊物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社团进行对外联系,须经院团委批准后才能进行。社团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借用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社团经费仅限于调配自己的会费,也可接受正当的社会赞助。经社团申请,报经院团委批准,可适当拨给活动费用。
第三十四条 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未经批准,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使用时必须坚持先申请,后使用和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六条 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社团财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院团委汇报,并向社团成员公开。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院团委对我院社团经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对不遵守财务制度的社团,将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社团考核评比每年度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份进行,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专门设立社团管理小组具体负责。
第三十九条 考核系统由院团委、社团管理小组、各社团负责人、社员共同组成,各占适当比例。
第四十一条 被评为我院优秀社团等荣誉的社团,将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根据社团考核情况,对不合格的社团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等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所有学生社团及社团管理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