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督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教学督导制是加强教学宏观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第二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我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强化质量意识,搞好学科、专业、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使教学督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秘书1人,成员由教务处处长、教学质量监控评估科科长、校级教学督导组组长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教务处主管处长担任。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评估科。
第四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学校、院(系、部)两级督导制度。校级教学督导组是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院(系、部)教学督导组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校从教学优秀的在职教师、退休人员、退居二线的中层管理干部中聘任。院(系、部)教学督导组,原则上由3-5人组成,具体工作由各院(系、部)自行组织。
第六条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政治理论水平较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学业绩突出。
第七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具有较高的威望,并勇于探索创新。
第八条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精力充沛,具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副教授(副教授需履职2年以上)及以上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第十一条对全校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和教学管理行使检查、指导、监督、咨询、信息反馈等职能。
第十二条督查、指导各院(系、部)教学督导组工作的开展情况,督查《实施办法》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督查各院(系、部)教学工作情况,以及对学校教学工作相关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院(系、部)教学督导组会议。
第十五条教师及相关部门对教学督导组提出的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时,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六条对教务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随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安排,进行常规性或专项性教学检查。
第十九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向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教务处提交督导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督导组成员聘任到期,需向学校提交聘期督导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工作例会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例会,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安排临时性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任务,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信息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教务处或相关院(系、部)及教师本人口头或书面反馈教学督导情况。
第二十三条督导简报制度。教学督导组就教学督导工作适时总结、编辑、刊发《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第二十四条巡视听课制度。督导组成员每日要进行课前或课间的巡课,根据学期工作计划及学校教学进程进行听课并按照要求完成听课任务。
第二十五条工作记录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各成员进行督导活动需填写工作记录,做好记录,并注意保管,学期末交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挂牌上岗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履行督导职责时,要佩带教学督导胸牌。
第二十七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由学校聘任,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学校可以随时解聘。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对校级督导组成员进行年终考评,评为优秀督导员的,给予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不合格的,报请学校同意,下一年度不再聘任。
第三十一条校级督导组工作经费在学校教学业务费中安排。
第三十二条校级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实施监督和检查职责。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各院(系、部)结合本文件制定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包括组织机构、聘任条件、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以及聘任、待遇、考核等具体内容,具有可操作性,确保教学督导组工作的正常、高效运作。《实施办法》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文件自2013年8月28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发